政策法规
中纪委招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志投身纪检监察事业;
(三)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良好;
(四)中共党员;
(五)年满18周岁,大学本科不超过24周岁(1994年11月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1991年 11月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1月以后出生);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九)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 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4. 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 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6. 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
7. 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
8.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招聘对象须为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非定向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部队院校、两年择业期内的未就业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合格,无补考记录,毕业时须取得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岗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报考者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对应专业。其中,北京生源指入读高校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中国纪检监察报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峪口管理中心、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戴河校区、中国方正出版社有限公司等7家直属单位计划招聘31名工作人员。
(一)报名。有意报考者请访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直属单位2020年公开招聘”专栏,并于2019年11月13日9:00至2019年11月21日17:00期间,在线提交报名信息。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根据考生综合素质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5: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在笔试开始前视情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并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
(三)笔试。笔试地点在北京,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四)面试和专业测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5:1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部分岗位入围面试人员需参加专业测试。如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体检。按笔试、面试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有专业测试的岗位,笔试、面试、专业测试分别占50%、35%、15%),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3: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组织到相关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放弃资格或体检不合格,按综合成绩顺次递补。
(六)考察。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2:1的比例确定入围考察人员,到所在学校进行考察。如放弃资格或考察不合格,按综合成绩在体检合格人员中顺次递补。
(七)公示。根据综合成绩、体检、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八)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问题的,按规定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京外生源办理落户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一)本次公开招聘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二)报考时,需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白底证件照。
(三)本次公开招聘将电话通知笔试入围人员,报名时,请按要求填写手机号码,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公开招聘有关信息将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招聘专栏公布,后续未进入下一环节的考生,将不再电话告知。
(四)进入面试的考生,需提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直属单位2020年公开招聘推荐表》以及有关证书、发表文章等材料复印件。
(五)符合条件人员较少的岗位,将取消或减少名额。
(六)公开招聘工作联系电话:010-59592073。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中国纪检监察报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峪口管理中心、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戴河校区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的直属事业单位,均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有限公司实行企业管理制度,聘用人员与中国方正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人员待遇。
(一)应聘人员报名信息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公开招聘过程中不得托人说情、打招呼。
(二)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进行处理。
本公告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部
2019年11月13日